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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及国际互认标志使用的说明
时间:2021/11/4 浏览:976次
  1、目的
  本文规定了对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及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要求,以确保满足认可机构关于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及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

  2、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对管理体系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及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及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
  (其中CNAS标内容待机构获认可后适用)

  3、术语和定义:
  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3.4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3.6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
  3.7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4、职责
  综合部负责监督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志的正确使用。

  5、使用要求
  5.1 公司会按认证机构要求在其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其颁发的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在其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IAF国际互认标识,并在正式使用前将CNAS认可标识和IAF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样式提交CNAS审查备案。对于IAF国际互认标识,应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5.2使用范围:
  5.2.1公司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证书附件,且应清晰可辨。
  5.2.2公司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方式。并在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5.2.3 IAF国际互认标志可在下列范围使用:
  a) 公司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b) 在公司的文件、公告和宣传品上使用(与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
  5.2.4公司在使用认可标志时,与认可编号一起使用,且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
  5.2.5公司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标注“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文字与认可注册号。
  5.3 CNAS徽标的式样和规格由下图给出。 CNAS徽标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CNAS徽标的颜色为:
  a) 蓝色:C 100 M:95 Y: 25 K: 0 (标准色);  C 100 M:56 Y: 0 K: 0 (标准色)
  b) 黑色:C 0 M:0 Y:0 K:100 (标准色)。
  5.4 公司可以授权已获证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认可标识,并与获证组织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并列使用,使用方法见下图。

      

  5.5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时,必须按以下模式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组合。

       

  其中,“MANAGEMENT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 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M代表管理体系。
  5.6公司只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IAF国际互认标志,并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5.6.1当被暂停认可资格时,公司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 认可的宣传。
  5.6.2 当认可资格被CNAS全部或部分撤销时,公司及其受到影响的获证组织应立即在撤销认可资格的范围内停止发放和使用带有CNAS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认证证书、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等,并将认可证书交还CNAS。
  5.6.3公司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
  5.6.4在单独使用认可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5.6.5认可资格到期后,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公司不得继续使用 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6.6 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5.6.7 对于IAF国际互认标志,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5.6.8公司及其获证组织应按认可机构提供的认可标志电子版进行认可标志的复制(可采用色调一致的彩色认可标志或黑白认可标志),图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图案及文字应清晰。
  5.6.9 公司可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该牌匾中CNAS认可标志的使用需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CNAS备案。
  5.7无论在认可范围内是否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均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8当公司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 CNAS,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书面准许。
  5.9公司不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其他管理要求按《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及国际认证证书和互认标识使用控制程序》执行。

  6、处理措施
  6.1 如发现违法了第4章要求,公司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其影响,并接受认可机构的有关处置,如果因认可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及时通告CNAS。
  6.2 如发现获证组织错误的使用认可标志,公司将要求该组织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违反情况及纠正结果通报CNAS。
  6.3 必要时,公司将进行公告以消除任何由于违反上述使用要求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7、相关文件
  《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及国际认证证书和互认标识使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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