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标志使用规范及告知事项
时间:2020/9/2 浏览:690次
一.获证组织在收到认证证书后请确认以下资料是否完整,如有缺失请及时联系本机构:
1. 认证证书(纸档,中英文各一份);
2. 证书附件(纸档,有固定多场所或其他必要的特殊情况时适用);
3. 认证合同(纸档,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
4. 文审报告(纸档或电子档,审核组签字的);审核计划(纸档或电子档,审核组长、机构、组织签字的)、审核报告(纸档或电子档,审核组长签字、组织签收的)、不符合报告(纸档或电子档,已关闭的)。
二.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规范: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并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可以在互联网、广告、展销会、宣传册、会议、报刊、电视等贸易、宣传场合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宣传自己的形象,宣传自己的管理体系水平。
认证标志使用基本原则:
a)获证组织不得将联标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应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示产品符合性;
b)获证组织不得将联标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应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报告或证书上;
c)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
d)获证组织不得将联标的认证标志用在与认证证书无关的范围,进行宣传,造成误导;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f)获证组织不得做出有关认证资格误导性的说明,也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的某一部分;
g)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被撤销时,应立即停止对认证资格的宣传及对认证证书的使用。
h)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缩小时,应及时修改宣传材料,并确保在认证范围内进行宣传。 i)获证组织在引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不得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j)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k)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使人误认为联标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
凡发现证书的持有者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对认证资格的不正确宣传或认证证书与标志未按规定使用,有误导或虚假声明的情况发生,联标将对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做出反应和采取措施,包括暂停认证资格、撤销认证资格、公告违规行为等,直至追究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1.当遇到市场监管机构/部门的抽查活动时,获证组织应为检查活动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
2.获证组织对本机构的认证活动过程中有疑问或投诉的,可在收到此文件后的30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本机构有权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