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范围
理解公正性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机构依据国家适用法规和认可规范要求编制此文件,旨在阐述申请、实施和保持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要求。本规范是机构和所有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HSE 管理体系认证依据
SY/T 6276-2014 石油天然气工业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三、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HSE 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
1.初次认证程序
1.1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1.1.1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
·具有法律地位;
·从业条件中,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在有效期内;
·产品、服务及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已着手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本年度无重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
·至少进行过一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且内审覆盖申请范围所有的产品或服务、过程、场所和认证标准要求。
1.1.2申请方应向公司提供: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1.1.3公司在收到申请之后,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 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公司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4对符合 1.1.1、1.1.2 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评审
结束应对申请方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1.1.5对可受理的申请,双方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1.2.审核准备
1.2.1 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 CCAA 颁发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审核策划
1.3.1审核时间
1.3.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1.3.1.2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 80%。
1.4审核组
1.4.1根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1.4.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1.4.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1.5审核计划
1.5.1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称)。
1.5.2如果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1.5.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1.5.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1.6实施审核
1.6.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1.6.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1.6.3第一阶段审核
管理体系初次审核通常由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审核可分为非现场审核或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可包括对文件审核的进一步确认。
1.6.3.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管理体系涉及的关键活动、危险源、环境因素及其影响,方针及目标策划情况来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的基本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关注点和可行性。
1.6.3.2第一阶段审核,首先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出具《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报告》,并将《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报告》反馈给受审核方。文件修改的符合性可在一阶段审核时确认,需要时,申请方对管理体系文件作适当修改后, 再次报送公司进行评审。文件审查确认不影响现场审核时,才能安排现场审核。
1.6.1.3审核组长应及时将《审核计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并应得到受审核方确认。
1.6.1.4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对象通常包括受审核方领导层、主要职能部门,并巡查作业现场,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产品或服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 3 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申请组织的员工人数、活动过程和场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结合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 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二阶段审核关注的重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核依据的情况,审核组将以《第一阶段审核问题清单》的方式指出,不开具《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
在《第一阶段审核问题清单》中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前,不会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现场审核结束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通报第一阶段审核结论, 出具《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1.6.2第二阶段审核
1.6.2.1确认《第一阶段审核问题清单》中的问题得到纠正或需进入现场验证而不影响二阶段审核时,方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现场审核时,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正常运行;第一、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3 个月,超过该期限,公司将调整审核方案。
1.6.2.2审核涉及受审核方申请范围内所有的产品、过程和职能部门,并覆盖标准所有条款。对于多场所,根据抽样原则确定审核场所。第二阶段审核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二阶段审核关注的重点内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1.6.2.3审核组采用抽样的方法,通过交谈、调阅文件与记录以及查看现场等方式,收集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证据。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核依据的情况,审核组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其产生的影响,出具《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不符合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或严重。一般不符合关闭期限自审核后 30 日内,严重不合格最长关闭期限不超过 90 日。
1.6.2.4审核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负责人进行沟通。在末次会议上, 确认不符合、宣布审核结论,并明确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实施要求。
1.6.2.5现场审核结论包括“同意推荐认证注册”、“推迟推荐认证注册”或“不予推荐认证注册”三种。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受审核方应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方能将《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公司,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对于因受审核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审核组长可以修改审核结论。
1.7认证决定与发证注册
1.7.1公司对《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评定后,做出是否准予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1.7.2通过注册的组织,由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
1.7.3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将在《不予通过认证注册的通知》中说明原因。
2.发证后的监督
2.1监督的目的是验证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分为定期监督审核和非定期监督审核。
2.2初审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公司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其中,初审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在证书颁发日第二天起 12 个月内进行。以后每次定期监督审核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结束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其中,最后一次监督审核可申请再认证,基本程序参照初次现场审核进行。
监督审核时,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正常运行,因产品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否则将缩小相应认证范围。根据监督审核结果,公司做出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必要时,还需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或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实施的稽查和确认审核以及认证监管部门的稽查。
2.3通常每次监督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上次审核以来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体系运行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总目标及各层级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2.4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所覆盖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应及时通报 公司。参见《信息通报与处理程序》。
2.5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若发生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用户严重投诉,或因上述原因被主管部门查处、媒体曝光时,公司将视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2.6下列情况时,公司将对获证组织进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非定期监督审核:
·国家认监委(CNCA)对公司提出相应要求时;
·收到对获证组织投诉;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体系正常运行;
·对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符合被暂停的组织进行追踪;
·根据收集到的获证组织信息,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非定期监督审核,不需要获证组织支付审核费用。公司将视情况做出保持、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3.再认证
3.1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3.2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满足《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注销、撤销认证程序》之“更新认证的条件”时,获证组织至少应提前 3 个月向 公司提出再认证申请,公司受理后,组织再认证。认证证书到期前,应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全部程序并做出认证决定,使新的认证周期在上一个认证周期结束时已经生效。如果因为获证组织原因导致在上一个认证有效期终止时未能做出认证决定的,本次认证自然终止。若该组织重新申请认证,只能按照初审予以受理。再认证符合要求后,更新认证证书。
3.3当获证组织为了统一不同领域认证证书周期时,可以申请将某个领域提前进行再认证,但该领域应至少接受过一次监督审核。
3.4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程序一致,当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应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3.5当获证组织申请利用再认证审核来扩大认证范围时,公司将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通过现场审核后,做出能否予以扩大的决定。
3.6在极个别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如果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对某个获证组织实施再认证并换发认证证书,拟延长其认证证书有效期,应报 CNCA 核准后方可实施。
3.7对于再认证项目所有对应的认证范围应有生产现场。现场审核时,因产品季节性等原因造成部分认证范围无生产现场的,审核组将建议缩小相应认证范围。
4.终止审核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将会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3)发现受审核方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现场实际、体系未有效运行满足 3 个月要的;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注销、撤销认证的规则
1.总则
以客观、独立与公正的方式做出与认证有关的决定,不受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2.认证依据
1.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2.受审核方或获证组织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其他管理体系文件;
3.受审核方或获证组织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3.认证决定
依据认证审核信息以及其它与受审核方体系运行有关的信息做出认证决定。
4.授予认证的条件
4.1申请组织已有效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2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审核中未发现不符合,或管理体系基本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存在的不符合项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关闭(最迟 90 个工作日),且纠正措施和(或)纠正能够为审核组接受;
严重不符合项: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标准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组织管理体系绩效或管理可信性的审核发现;
轻微不符合项: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项的审核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标准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但其后果对组织的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但其后果对组织的管理尚未构成严重影响;
(3)违反组织有关文件要求,没有达到管理体系标准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4.3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服务或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4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符合下列条件时,保持认证资格
5.1在每次监督审核前,组织按要求实施了有效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5.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组织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其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或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组织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其管理体系基本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对发生的不符合项能制定纠正措施计划,且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完成(最迟 90 日内);
5.3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管理体系合格的声明,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审核报告》中任何一部分内容,对认证的宣传,符合《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则》相关要求且未损坏公司的声誉;
5.4获证组织及时向公司提供管理体系重大变动的信息和资料,及时提供发生的重大事故信息,提供的信息应真实有效;
5.5按时缴纳认证费用;
5.6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服务或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更新认证的条件
6.1在认证证书上一周期内,接受过例行监督审核,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6.2满足授予认证的条件。
7.扩大认证范围
7.1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受理条件等同于初次申请条件。
7.2对涉及扩大部分实施现场审核后,经运营部认证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同于授予认证条件和程序。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1)当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变动,或在部分认证范围无法满足保持认证规定要求时,可由获证组织申请或由审核组建议缩小认证范围;
(2)现场审核期间,审核组应与获证组织对拟缩小范围进行确认,经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缩小认证范围;
(3)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因部分认证范围造成的暂停的问题,应缩小其认证范围。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资格
(1)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2)在前后两次认证审核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合格重复出现的;
(3)对于认证审核中提出的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和(或)纠正的;
(4)被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或被投诉,经调查体系运行存在问题,但尚未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5)获证组织的产品、活动出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经确认是获证组织造成的;
(6)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获证组织向公司提供的与认证有关的组织信息或相关证据严重失实的;
(8)获证组织未按《管理体系认证合同》规定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
(9)获证组织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
(10)获证组织发生对体系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重大投诉及相关变更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11)错误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认可标志或国际互认标志;
(12)不接受公司非定期监督审核和/或认证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3)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的;
(14)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暂停时间从 1 个月到 6 个月,涉及获证组织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公司将向获证组织发出《认证证书暂停通知书》、公司将及时上报至国家认监委;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获证组织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10.符合下列情况时,可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获证组织接到《认证证书暂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情况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经公司验证,必要时,经指定的审核组现场验证、证明已满足要求,将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1)在暂停认证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2)获证组织被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3)发生了重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或被相关行政部门撤销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资格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在公司非定期监督审核、认证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或拒绝配合公司、认证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且在限定期限内未纠正的;
(7)获证组织没有运行相应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当获证组织部分认证范围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时,可撤销部分认证范围;当获证组织全部认证范围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时,撤销全部认证范围。公司向获证组织发出《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组织应交回认证证书。被撤销的认证证书信息,公司将及时上报至国家认监委,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转换;
·公司名称发生变化;
·组织认证范围发生变化;
·组织地址等认证证书信息发生变化。
(2)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变更的情况下,要安排进行审核,审核与认证决定通过后,重新换证,审核可结合年度监督或再认证进行。
(3)在获证组织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时,获证组织应及时通知公司,如变更的发生对体系产生了较严重的影响时,则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与认证决定通过后重新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