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LBC-OHSMS-R-001
版本:B2
编制:技术部
审核:邓艳
批准:王军
发布日期:2025-05-30 实施日期:2025-05-3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适用范围
为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联标认证 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特 制定此规则。
2.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2.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2.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 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认证依据
GB/T 45001/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 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场 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 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等,国家有 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办理安全生产评价要求的,应提供相应的资料的复 印件。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2联标认证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 活动范围及场所、从事活动的危险源影响等级、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 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联标认证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3对符合要求的,联标认证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联标认证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4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联标认证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 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联标认证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安监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
③发生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 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 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重要危险源控制方法的重大 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 不利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 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联标认证和申请组织各 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审核策划
4.2.1审核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联标认证应以附录所规定的审核时 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危险 源管理复杂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 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 不得超过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4.2.1.2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 80%。
4.2.2审核组
4.2.2.1联标认证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 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 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 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 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 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3审核计划
4.2.3.1联标认证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 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 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
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 称)。
4.2.3.2如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 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联标认证在审核中对 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 核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 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危险源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 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 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 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审核
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 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4.3.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 最高管理者及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 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3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成 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危险源和危 险因素控制手段、安全生产是否合规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 GB/T 45001/ISO 45001
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 与管理评审,确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 3 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 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
(4)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重要危险源, 危险源控制手段,对危险源有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 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 3 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 3 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4.3.3.3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 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联标认证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联标认证已对
申请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 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 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 别关注。
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符合GB/T 45001/ISO 45001 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 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2)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职业健 康安全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 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运营部报告,经运营部同意后终止审 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审核报告
4.4.1审核组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 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 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 4.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
4.3.3.5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对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过程及安全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7)识别出的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4.2联标认证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保留要求依照 记录保管要求执行。
4.4.3联标认证在作出认证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
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对终止审核的项目,联标认证应将终止现场审核决定书提交给申请 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联标认证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提 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 6 个月期 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联标认证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 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 6 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 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 4.6.5 条处理,或者重新实施第二阶段 审核。
4.6认证决定
4.6.1联标认证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 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6.2认证决定人员为联标认证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 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6.3联标认证在作出认证决定前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4.4 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 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联标认证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 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①在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职业 健康安全目标有重大疑问。
②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 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3)联标认证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 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6.4在满足 4.6.3 条要求的基础上,联标认证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 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6.5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申请组织 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45001/ISO 45001 标准的要求。
(2)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或有其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6.6联标认证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 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5 监督审核程序
5.1机构对持有我机构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 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并符合认证要求。
5.2为确保达到 5.1 条要求,联标认证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危险 源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 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 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5.2.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 或企业被安检部门处罚时,自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通报或安检部门通知起 30 日内,联标认证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
5.3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1/3。
5.4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4.2.2 条和 4.3.1 条的要求。
5.5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2.3.3 条确定的条件。 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 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 4.3.3.2(4)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 符合相关规定。
(5)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安全绩效是否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定 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 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 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 措施。
5.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联标认证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 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联标认证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5.8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5.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 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5.9联标认证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程序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联标认证将实 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联标认证将按 4.2.2 条和 4.3.1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4.2.3 条 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 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人日数 的 2/3。
6.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联标认证将规定时限要求获证 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 证。
6.4联标认证按照 4.6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 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6.5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 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 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联标认证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 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 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联标认证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 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 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 期。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暂停证书
7.1.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联标认证将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 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1.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7.1.1 第(4)项情形的 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1.3联标认证在公司网站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并将暂停信息上报 认监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 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2撤销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联标认证将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 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 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 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 (包括持有的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 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 果,或者联标认证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2.2撤销认证证书后,联标认证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 回,应及时在将撤销决定在公司网站予以公示并同时上报认监委。
7.3联标认证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信息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8 认证证书及标志要求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该 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若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 址信息。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 45001/ISO 45001 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认证标志。
(5)机构名称、地址。
(6)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7)相关的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联标认证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 式外,还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 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3 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 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 3 年。